据四川观察报道,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再次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

他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对于一些无故寻衅、滋事,情节严重的行为,有一定惩戒价值。但是,寻衅滋事罪的种种弊端时刻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会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据了解,这个建议,他从2008年担任人大代表后,一直呼吁到现在。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

我国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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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寻衅滋事

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2022年3月1日,人民政协报报道《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称,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①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②寻衅滋事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③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④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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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表示,寻衅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稳定,但该罪名的种种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模糊性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可能使得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减损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他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法律专家陈碧曾表示,刑法学界一直都在讨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概因其规定的四种情形分别都能在其他罪名中找到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同时又因条文的粗疏还可能被扩大解释,因此没有保留的必要。但又担心一旦变革会使得一部分犯罪不恰当地由治安处罚或者直接逃过法律规制,导致放纵犯罪的后果。因此,仍会主张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发挥寻衅滋事罪的兜底地位和堵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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